合同期满企业不续签,是否需要提前1个月通知?
刘XX于1999年7月进入广东东莞市X宝装饰有限公司(下简称X宝公司)任职,双方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等待遇,并签订了将于2008年7月15日期满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7月15日刘XX被X宝公司以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公司要求刘XX与公司做好工作交接,随后在财务处结清刘XX的工资等事宜。然而刘XX却将公司告到劳动仲裁处,说公司解除合同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刘XX本人,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其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而公司则认为解除合同是因为合同期满,属于自然到期而终止的,并不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此无须支付其代通知金。
本期问题:
1、刘XX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
2、因合同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也是否要提前一个月通知?
3、基于此案,用人单位如何做好合同期满不再与员工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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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_102:}{:4_102:}{:4_102:} 提前一个月是北京是的规定吧,劳动法上没有明文规定。 进来学习一下哈 肯定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了 {:4_112:}{:4_112:}{:4_112:} 劳动合同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原先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上有规定要提前30天通知的。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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