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黎辉 发表于 2011-3-19 22:25:53

如何正确地支付经济补偿金?

       甲与乙是同乡,2001年12月乙投资新办公司,邀请甲加盟新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约定月薪为5000元。碍于情面,甲与乙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只由乙方出具了一份“关于工资的说明”,在说明里简单地列了甲到公司的日期、月薪、担任的职务,公司落款盖章。   为了偷避个人所得税,甲每月以个人的名义在公司工资单上签领工资800元,其余的4200元甲分别以多个朋友的名义(事实上与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签领工资。同时,乙以“为甲方偷避了个人所得税”为由,要求甲自行承担全部的社会保险费(包括本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甲默许。
   2003年5月,因公司业务拓展不力、资金短缺而陷入经营困境,乙决定裁减员工以减少日常开支,于5月中旬通知甲自6月1日起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甲要求公司给予相当于二个月工资额度的经济补偿金。乙方不允。甲遂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1、公司给予10000元的经济补偿金(相当于二个月工资);2、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再给予5000元的额外经济补偿金;3、支付本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以何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要求按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乙方只同意按800元/月的标准支付。
  问题:作为人力资源经理的您会支持哪一方的观点?并提出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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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燕 发表于 2012-8-15 17: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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尝粥拧 发表于 2012-11-30 12:00:12

{:soso_e101:}{:soso_e101:}

倾城の梦 发表于 2012-12-1 12:36:57

{:soso_e114:}看看答案

徐舒 发表于 2012-12-1 15: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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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峰艳 发表于 2012-12-1 15:58:39

因小失大,真复杂。

薛双倩 发表于 2012-12-1 20:21:26

我提倡保障员工的利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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