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玮 发表于 2013-3-17 17:50:56

是否可以与员工约定“不得生育”

本帖最后由 喻蕾 于 2013-3-17 22:13 编辑

张某2008年1月入职y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在合同期间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生育,否则公司有权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2月,张某在与其男朋友结婚后,向公司提出生育申请,公司予以拒绝。此后,其一直与公司领导协调,但公司一直予以拒绝。

在2010年8月,张某在一次例行体检中,发现其已经怀孕。为此其凭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找到公司领导要求公司批准其生育。公司当场予以拒绝,并以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公司的决定,为此,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y公司撤销解约决定,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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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雯 发表于 2013-3-17 21:46:38

女职工,总归会面临这些问题的。

用心承诺 发表于 2013-4-2 07:43:29

站位支持

老尸 发表于 2013-4-3 01:43:41

没人回帖。。。我来个吧

周丽静 发表于 2013-5-25 10:15:30

这个应该不可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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