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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单位拒收病假单 还开出退工单 [打印本页]

作者: 张玮    时间: 2013-1-21 21:28
标题: 单位拒收病假单 还开出退工单
张先生原本想通过协商来解决双方的争议,没想到单位拒不纠错还给他开出了《退工单》。看来官司是免不了了,但这个官司怎么打?
  张先生反映,他是公司的一名质量监督员,工作多年,勤勤恳恳,没有差错。虽然他们是国有企业,但在用工上,他感觉还不是很正规。比如不发工资单、少缴社会保险等。他向单位反映多次,均不了了之。领导甚至还对他产生了厌烦情绪,还称,单位就是这样子,不服去打官司!随即人事科就开出了《退工单》,理由是“合同终止”。张先生着急了,他身体有病正在治疗,单位应顺延他的合同到医疗期满,现在怎么能说退就退呢?再者,他签订的是“一定工作期限”的合同,工作还未完全结束就让走人,这不是非法解雇吗?但单位置之不理,也不收他的病假单,仍将他一退了之。
  怎么有这么蛮横的单位?明明有错在身,还如此毫无顾忌,难道就是因为财大气粗吗?张先生也来了气,表示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向单位讨一个说法。他说他来访报社就是希望弄清几个法律问题:一是社保费的缴纳,二是合同期限的认定,三是医疗期的问题。包括一些证据、时效、请求事项等法律问题,他都希望记者一并给予指点。
  记者对此进行了分析。首先,关于社保费少缴问题,张先生负有举证责任。他说他合同上的工资是2000元,实际到手有3000多元,现在单位只按2000元缴费,这可以先到银行去拉一张工资收入明细单,取得证据后再要求单位按实际收入补缴差额部分。至于他反映的公积金问题也是同理,可以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反映。其次,关于“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是比较麻烦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单位跟张先生签订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问题是“一定工作”如果未细化约定的话,争议就来了。怎么算完成?何时可终止?往往单位说了算。包括张先生所反映的签合同时的第一项工作已经结束,后来又接续了一个新项目,这都应算在整个合同之内还是属于原先的合同已结束而新任务的合同未签订呢?这些都很难界定。最后,关于合同该不该顺延的问题,这应该是明确的。所以就算单位认为工作已结束并作终止处理,但如果张先生确实处于法定停工医疗期限内的必须顺延,否则同样构成非法解雇。对此《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很明确,劳动合同期满,有法定顺延情形,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当然,记者也注意到,一些用人单位其实也是知道医疗期、顺延等规定的,但他们为了规避法律、侵犯职工利益,往往采取刁难手段,比如不签收病假单,或称病假单交晚了,退工在先。有的单位还说,光交病假单不行,还得将发票、病历记录等交单位审批,包括说,虽收到挂号信,但系复印件,单位不予承认等等。职工疲于应付,生怕稍有闪失而陷入被动。所以通过此案,记者还是希望应该有个针对性的规定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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