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喻蕾 于 2013-3-17 22:13 编辑
张某2008年1月入职y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在合同期间未经公司批准不得生育,否则公司有权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0年2月,张某在与其男朋友结婚后,向公司提出生育申请,公司予以拒绝。此后,其一直与公司领导协调,但公司一直予以拒绝。
在2010年8月,张某在一次例行体检中,发现其已经怀孕。为此其凭医院开具的怀孕证明,找到公司领导要求公司批准其生育。公司当场予以拒绝,并以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不服公司的决定,为此,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y公司撤销解约决定,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