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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2008年3月,四川的王某因为家境困难,经老乡介绍来到珠江三角洲地区一家制造厂打工。
没有想到由于王某是第一次出门,在火车站人流滚滚中,顾得了行李,却顾不了口袋,不知何时钱包被偷,身份证也丢失了。
来到工厂,为了获得工作,王某借用了老乡小彭的身份证,办理了相关入职手续,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参加了社保。
真是祸不单行,没多久,王某因工受伤,单位随即向劳动保障局为“小彭”(王某)申请认定工伤。
工伤是被劳动保障局认定了,但社保经办部门根据规定并没有给王某核发工伤待遇。制造厂为此大惑不解:参加了社会保险,也按照缴费,为什么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于是,制造厂向法院状告社保经办部门,要求给王某核发工伤待遇。
【诉讼结果】
法院判决:维持社保经办部门不给王某核发工伤待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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