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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攻略]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赔偿金、代通知金及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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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6 16:07:4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名词解释:
1. 补偿金的计算之前在《关于离职经济补偿金计算》已经详细的说明。

2. 赔偿金:补偿金*2倍。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 代通知金:上一个月工资标准确定。

代通知金这个叫法其实在劳动法律法规上并没有,是从香港那边流传过来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二、构成条件:
1.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N+1的说法。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不可兼得,赔偿金是对违法的惩罚,不存在代通知金)。  

三、纳税问题:
       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据此,经济补偿金若没有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超过则三倍以下的部分免税;超过的部分亦非全额纳税,其应纳税额为:超过的部分除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所得之商,并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2.代通知金实质上是对于没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这个条件而做出的补偿,如果提前三十天通知,就形成了当月工资,所以应作为一个月工资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结:
1. 补偿金、赔偿金不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011年平均工资为56061元)的三倍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初一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年限(超过12年按照12年计算)所得数额,再按照个税纳税。
2. 代通知金需要全额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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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6 17:18:3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可以有!   
板凳
发表于 2012-12-6 20:36:13 | 只看该作者
这个真可以有。
地板
发表于 2012-12-6 20:49:5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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