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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库] 2012年:值得回味的劳动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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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7:1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张玮 于 2013-1-17 17:12 编辑

2012已经过去。盘点今年发生的劳动争议案,我们发现,无论是企业还是职工败诉,争议的原因日趋复杂,诉求标的越来越大。但根本原因,还在于劳动关系双方是否能做到诚实信用,依法办事,遵章守纪,规范履约。为此,我们以“回放”的方式,解读十大劳动争议案,以期引起职工与企业的关注和警醒。


1.飞行员违约跳槽被判赔违约金154万
【案例回放】2008年1月18日,某航空公司湖北分公司与年仅22岁的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出资对张进行专业培训,将他送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飞行学院等单位进行培训,交费172万余元。2011年7月24日,张某突然向航空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被公司拒绝,但30日后张某离职。航空公司提起诉讼。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今年一审判决张某向航空公司支付违约金154万余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航空公司转出张某的飞行档案。
【点评】张某递交辞职报告1个月后正式离职,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问题是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但是双方未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规定,“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张某现已服务4年,尚未履行的服务期限为34年,即按总培训费用172万余元除以38年再乘以34年等于154万余元,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2.被炒员工状告微软获赔100万余元
【案例回放】2009年,赵先生担任微软公司区域商务经理。微软公司称,2009年7月,公司调查发现,赵先生存在严重的差旅和娱乐招待费用报销不实问题。公司曾多次要求他对这些费用进行澄清,并将不实费用的清单发给公司,但赵先生始终拒绝说明。微软公司认为,赵先生此举严重违反公司有关差旅和费用报销政策的规定。当年11月,微软公司作出解除赵先生劳动合同的决定。
赵先生对此不服,将微软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微软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拖欠的劳动报酬以及未支付的工资等共计509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微软公司的报销流程,赵先生在报销时已通过其领导和财务部门的审核,该公司并未充分举证证明赵先生的解释不成立且存在报销不实的情况。法院判决撤销微软公司与赵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还判决该公司向赵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0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微软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一中院终审驳回,维持原判。
【点评】对一些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底线、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如员工存在严重的报销不实,即使规章制度中未将此列入应当解聘的行为,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也可能得到法律支持。但用人单位对员工严重违纪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微软公司的费用报告确认书和发票上均无赵先生签字,无法确定是他当时所提交的原始材料,换言之,公司完全可用其他发票替换。所以,微软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为法律所采信。


3.“苹果”终止聘用不当被判赔3.5万元
【案例回放】熊先生原本在一家大型超市门店担任店长。去年6月,一猎头公司电话询问其是否有兴趣到苹果公司担任苹果零售店经理。熊先生接受了猎头公司的推荐。经过初试、复试和三试,苹果公司于同年7月4日向熊先生发出电子聘书,并告知其已启动“中智安全检查”,即苹果公司对即将入职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如果不符合要求,苹果公司将取消该工作聘书。之后苹果公司向熊先生发出了入职通知书,并需在报到前准备好原工作单位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函”或“退工单”。熊先生立即向超市提出辞职。同年7月19日,苹果公司人力主管来电说,熊先生未通过“中智安全检查”,公司决定撤销聘书。面临进退两难的失业困境,熊先生遂将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浦东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苹果公司赔偿原告熊先生人民币3.5万元。
【点评】被告发出的聘书中虽约定将对原告进行须令被告满意的背景调查,但被告事后发出的电子邮件,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提前准备好“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函”或“退工单”,原告基于对被告的合理信赖,根据被告的要求与原单位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后,被告却仅凭一份报告通知原告撤销聘书,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使原告的利益受损,故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4.“隐婚”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
【案例回放】2010年7月5日,张女士入职北京铭万智达科技有限公司,在入职前填写的《应聘人员求职登记表》和入职当天填写的《员工入职登记表》均为未婚。但2010年11月,张女士称自己已怀孕,并有流产征兆,向公司请假2周,同时还提交了医院的诊断证明。2010年12月,铭万智达公司向张女士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张女士入职时提交的相关材料与事实不符为由,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与张女士解除劳动合同。
今年1月10日,张女士向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铭万智达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代理人强调,公司辞退张女士并非因其怀孕,而是张女士的诚信有问题。“作为隐私我们允许员工‘隐婚’。如果你不愿意告知婚姻状况可以在求职表上填写拒绝回答,但是你不能撒谎。”张女士则表示,当时是担心如果告知对方已婚就有可能不被录用。后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铭万智达公司继续履行与张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张女士工资损失。公司因不服裁决,起诉至北京朝阳法院。法院判决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充分,最终做出单位赔偿的判决。
【点评】我国的劳动法明确规定,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张女士在求职过程中确有不诚实行为,但这种行为不应对公司的录用产生决定性影响。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通常理解为“与劳动合同履行直接相关的情况”,一般包括劳动者的技能、工作经历、学历、健康状况等,而劳动者的婚姻生育状况一般被列为个人隐私。如果仅因为劳动者未如实告知婚育情况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违背立法本意。


5.因公被打伤可认定为工伤
【案例回放】于某和曾某都是上海雅逸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雇员,分别在公司员工食堂担任主厨与帮厨工作。2011年7月8日中午,为了一顿饭蒸多少个馒头,于某与曾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于某用水勺击打曾某脸部,导致曾某拿刀追砍于某,并将于某砍成轻伤。事后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曾某提起公诉,鉴于被告人曾某当庭认罪,并愿意赔偿于某家属1.5万元,法院判处其拘役5个月。而后,于某又向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获得支持。
企业方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于是将区人保局起诉到闵行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在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败诉后,企业方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判决该公司败诉。
【点评】暴力伤害作为工伤认定中的一种情况,应强调要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本案中,于某因要求厨房工作的曾某多蒸馒头遭拒与曾某发生争执,后被曾某砍伤,起始原因系为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伤认定中,谁先动手确实也是一个考量因素,但并非决定性的因素,关键是双方采取的措施是否相当。本案中是于某先动手,但是先动手有多种情况,并非一定是蓄意加害对方,关键是曾某拿刀追砍于某,与于某用水勺击打曾某脸部,其采取的措施是不相当的。


6.法院裁定企业撤销仲裁理由不成立
【案例回放】李雷等107人系一家劳动政策咨询公司员工,被派遣至银行工作。其工资由银行每月向公司转账支付,再由公司负责发放。2012年3月,李雷等员工正常提供劳动,但银行向公司支付3月份员工工资后,公司未予发放。同年4月11日,李雷等员工向公司发出《关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及追索3月份应发薪酬的通知函》,称根据以往惯例,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发放上月薪酬,但公司目前仍未发放3月份应发薪酬,亦未就拖欠原因作出说明,故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时间为4月10日。
要求支付工资未果,李雷等员工于同年6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李雷等107人2012年3月份工资。公司不服上述107份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撤销。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定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当庭裁定驳回申请。
【点评】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系《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最基本权利。《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这家公司扣发李雷等员工2012年3月份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工资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7.员工无过错丢失名表不用赔
【案例回放】因当班时被盗走一块价值21万余元的名表,店员徐小姐遭到解雇后又被名表城索赔2万余元。名表城于2009年向北京东城区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裁决名表城与徐小姐的劳动合同于2009年6月1日解除,且徐小姐应支付遗失手表损失21400元。徐小姐向东城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北京某名表城,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自己不该支付遗失手表损失21400元。东城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名表城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徐小姐存在工作失误以及相关财产损失数额,无需支付名表损失2.14万元。
【点评】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仍须给付全额工资。如损害是因劳动者过失行为所导致,则应根据过失的轻重、损害的程度和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水平,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劳动者仅为一般过失的,一般可免除劳动者的赔偿责任。所以名表城要求徐小姐赔偿损失,必须首先证明她在名表丢失的过程中违反了商店规定的操作规程。但名表城未就徐小姐工作中存在不符合工作流程以及造成被告财产损失数额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法院不予支持。


8.违法解雇工会主席企业赔偿10余万
【案例回放】欣阳精密模具(上海)有限公司去年4月以泄密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了人事主管兼工会主席张女士的劳动合同。张女士不服,提出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经过仲裁、一审和二审,其诉求得到支持。企业于去年12月发出通知,张女士接到通知后,于同月22日上班。上班第一天,企业方以办公位置已被人事部门同事所占为由,安排张女士一个人到下属E厂办公,该办公室内顶部新装了两个探头,办公室未配备电脑、电话等办公用品,无法接听手机。张女士接待来访职工、召开工会会议、处理大病职工的保险事宜时,企业不但派专人摄像录音,还认定张女士严重违纪一天连发5份纪律处罚单。张女士在恢复工作一周后又遭企业解雇。张女士愤而将企业告上仲裁庭。浦东新区劳动争议仲裁院裁定欣阳公司属违法解除行为,支付张女士赔偿金158550元、2011年12月22日至同年12月28日工资1735.63元。【点评】就本案来看,张女士没有严重违纪的情节,企业辞退她的理由不成立。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工会主席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他们的自身权益必须得到有效保障,这不仅关系到工会维权基本职责的履行,更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协调乃至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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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7:10:58 | 只看该作者
9.员工偷窃2只苹果被饭店解聘获支持

【案例回放】小张、小王都是十几年前就进入和平饭店工作的老员工,小张是迎宾,小王是总机接待。今年2月14日,有员工举报两人在12日凌晨2点进入饭店厨房偷拿物品。和平饭店的管理层查看监控录像后进行调查,两人书面承认进厨房吃了两个苹果。饭店认为,小张、小王未按规定走员工通道、偷窃酒店的物品等,根据《员工手册》“有偷窃或贪污饭店、客人、员工的物品、钱物等行为的,作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的规定,与两人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小王认为,自己在当班期间因感饥饿才偷拿苹果的,而苹果价值较低,不构成偷窃。之后,两人通过仲裁、一审和二审维权,但均败诉。

【点评】按照和平饭店的规章制度,小张是迎宾,小王是总机接待,工作范围、内容并不涉及饭店厨房相关工作,他们的行为不是“偷吃”而是“偷窃”。虽然只是“偷窃”两个苹果,但物品贵贱并不改变行为本身的性质。对偷窃酒店以及客人、员工财产物品行为实行零容忍制度是酒店行业的惯例,因此与两原告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0.企业安排孕妇"触毒"产下脑瘫儿赔偿14万

【案例回放】程女士曾在东莞一鞋厂工作,负责刷胶。怀孕期间,仍被公司安排原岗位工作。程女士生下孩子后,被诊断为病毒性脑炎、脑性瘫痪等疾病,并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程女士认为,由于其怀孕期间被安排从事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的工作,导致孩子出生即患残疾,便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工厂赔偿损失共计330168.46元。

东莞第一人民法院查明,原告金某某的母亲程女士在怀孕期间接触甲苯等化学成分。鞋厂违反了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但由于小金在出生时有吸入羊水史等情况,其后果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酌定鞋厂承担60%的赔偿责任。支付原告赔偿款共计14万余元。鞋厂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程女士在怀孕期间企业未另行安排她的工作,仍让她接触甲苯等化学物品,故其要求赔偿的诉求得到支持。

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3-1-17 17:11:04 | 只看该作者
9.员工偷窃2只苹果被饭店解聘获支持

【案例回放】小张、小王都是十几年前就进入和平饭店工作的老员工,小张是迎宾,小王是总机接待。今年2月14日,有员工举报两人在12日凌晨2点进入饭店厨房偷拿物品。和平饭店的管理层查看监控录像后进行调查,两人书面承认进厨房吃了两个苹果。饭店认为,小张、小王未按规定走员工通道、偷窃酒店的物品等,根据《员工手册》“有偷窃或贪污饭店、客人、员工的物品、钱物等行为的,作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处理”的规定,与两人解除劳动合同。小张、小王认为,自己在当班期间因感饥饿才偷拿苹果的,而苹果价值较低,不构成偷窃。之后,两人通过仲裁、一审和二审维权,但均败诉。

【点评】按照和平饭店的规章制度,小张是迎宾,小王是总机接待,工作范围、内容并不涉及饭店厨房相关工作,他们的行为不是“偷吃”而是“偷窃”。虽然只是“偷窃”两个苹果,但物品贵贱并不改变行为本身的性质。对偷窃酒店以及客人、员工财产物品行为实行零容忍制度是酒店行业的惯例,因此与两原告解除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10.企业安排孕妇"触毒"产下脑瘫儿赔偿14万

【案例回放】程女士曾在东莞一鞋厂工作,负责刷胶。怀孕期间,仍被公司安排原岗位工作。程女士生下孩子后,被诊断为病毒性脑炎、脑性瘫痪等疾病,并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程女士认为,由于其怀孕期间被安排从事接触有毒化学物质的工作,导致孩子出生即患残疾,便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工厂赔偿损失共计330168.46元。

东莞第一人民法院查明,原告金某某的母亲程女士在怀孕期间接触甲苯等化学成分。鞋厂违反了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但由于小金在出生时有吸入羊水史等情况,其后果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形,酌定鞋厂承担60%的赔偿责任。支付原告赔偿款共计14万余元。鞋厂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点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程女士在怀孕期间企业未另行安排她的工作,仍让她接触甲苯等化学物品,故其要求赔偿的诉求得到支持。

地板
发表于 2013-1-18 21:27:56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
5#
发表于 2013-1-19 08:58:50 | 只看该作者
好东西,谢谢!~~以前好像还讨论过,说如果已婚人员,在入职表格上填“未婚”,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是北京,就判决不能解除。

点评

涉及个人隐私的可以不告知的~个人认为最好不要用这方面的问题来解除劳动合同~~  发表于 2013-1-19 12:01
6#
发表于 2013-1-19 12:12:32 |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3-1-24 08:27:2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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