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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事先约定”来免责,没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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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16 21:12: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案件回放】

  今年55岁的罗家闽,原是南京江宁某化工公司(下称甲公司)的销售员。2004月9月,甲公司被乙公司并购,罗家闽跟其他员工一起被乙公司接收,并且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罗家闽的职位是销售经理,月固定工资为税后9000元。乙公司在合同中提出,如果公司在合同到期前提出解约,每提前1个月解约,给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2009年4月,距离合同期满还剩4个月,乙公司真的提前解聘了罗家闽,理由是“签署合同的客观情形发生了变化”。按照合同约定,补偿4个月工资。
  罗家闽傻眼了,年过半百遭解聘,再就业难度不言而喻,区区3万多元补偿金怎么能够弥补损失?他找了一位律师,想咨询能否跟单位打官司,律师了解案情后告诉他:“合同中的条款太坑爹了,你亏大了!”原来,罗家闽自1994年起就在甲公司工作,2004年甲公司被乙公司并购,罗家闽也被乙公司接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他在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从1994年开始计算。“法律规定,工作满1年,算1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你算算看你亏了多少。”
  罗家闽立即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按照实际工作年限,裁决单位支付15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单位不服,起诉到江宁区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间的劳动合同虽系自愿签订,但“补偿金标准”条款与劳动合同法内容不一致,明显属于“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该条款应属无效。因此,应按法定标准计算罗家闽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由工作年限决定,一般每工作1年算1个月工资,但法律同时规定,高薪阶层(平均工资高于本地职工平均工资3倍),不管工作了多少年,最高只能按12年计算经济补偿金,而且基准月工资只能按本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算。江宁区法院审理此案时,南京职工月平均工资才2658元,罗家闽税后工资9000元。因此,尽管他的工作年限为15年,也只能按照12年计算,拿相当于12个月工资的补偿,而且该工资只能按2658元的3倍计算。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9.5万余元。
  乙公司不服,上诉到南京中院,被驳回。目前,案件已生效并且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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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17 04:11:20 | 只看该作者
啥也不说了,楼主就是给力!
板凳
发表于 2012-8-20 11:31:41 | 只看该作者
想看看具体的分析如何
地板
发表于 2012-8-20 11:41:34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5#
发表于 2012-10-17 17:21:45 | 只看该作者
看看具体怎么分析的呢
6#
发表于 2012-10-31 13:28:57 | 只看该作者
学习。。。。
7#
发表于 2012-10-31 13:30:31 |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2-11-20 13:41:4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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