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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担保合同的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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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14 11:18: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李某应聘到某公司做销售工作。公司提出李某必须找人担保,如果李某在合同期限内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担保人须负连带赔偿责任。后李某的亲戚张某为其提供了担保。李某在担任公司业务员期间,将收回的几万元贷款挥霍一空,给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法院判处李某犯职务侵占罪。后公司向张某主张权利未果,于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就李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歧
    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对张某是否应就李某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劳动合同上签字担保,自愿为李某在职期间可能发生的不法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一种相反的观点则认为,张某与公司所签担保合同的内容违背了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应属无效,由此所涉及到的连带赔偿责任也不应成立,所以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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