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浦先生 发表于 2012-3-26 16:00:25

经济补偿问题

1.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2.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两种情况是否需要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中没提起这种情况,只提起“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的需要补偿,求解。。。。

秦辉 发表于 2012-3-26 22:36:07

当然要呢。

国宝|王英 发表于 2012-3-27 09:56:54

多要补偿的,看合同签订的时间性补偿几个月的补偿金

范范 发表于 2012-3-27 13:05:01

以上三项都需要经济补偿金的;
额度一般有几种方式的:
协商一致的话,一年对应一个月的标准来支付补偿金;
如果是未能达成协议的,以“一年对应一个月的标准”*2来支付赔偿金:特别是第三种情形的。

秦辉 发表于 2012-3-27 21:57:26

嘘,第三种,双倍的,好多人估计不知道呢

边乐乐 发表于 2012-4-17 15:22:11

学习了,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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