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吴律师卞俊文 发表于 2012-7-3 19:38:58

常州中院【2011】第35号文件,第33条“因为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误工费等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就常州地区而言既是交通事故又构成工伤的,除了上述条款中列明的赔偿项目外,其他的项目都可以依法向赔偿责任人主张赔偿,对构成残疾或造成死亡的可以说是双重赔偿。

芳草 发表于 2012-7-4 11:39:11

谢谢卞律师

邹建芬 发表于 2012-7-5 13:59:22

学习了,谢谢!

宣晓春 发表于 2012-8-2 10:27:00

我们也有一个的,肇事者一半的责任,被撞死了,哎,估计不久之后,也要赔钱了的{:4_101:}{:4_101:}

芳草 发表于 2012-8-2 14:01:12

现在公司已经走到行政诉讼了,结果还有待续中……

中吴律师卞俊文 发表于 2012-8-8 11:42:58

宣晓春 发表于 2012-8-2 10:2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们也有一个的,肇事者一半的责任,被撞死了,哎,估计不久之后,也要赔钱了的

你们不是有工伤保险嘛,赶紧先报工伤啊

宣晓春 发表于 2012-8-9 10:33:40

中吴律师卞俊文 发表于 2012-8-8 11:4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们不是有工伤保险嘛,赶紧先报工伤啊

谢谢卞律师,他是派遣工呢,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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