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常人网

查看: 1579|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案例库] 营销人员为客户帮忙搬运营销的商品受到事故伤害是否属工伤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2-29 06:06: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薛某系河南食品有限公司市场营销人员,负责商水、淮阳两地的公司产品销售工作。2009年6月9日下午,薛某在为淮阳客户赵某搬运其经销的本公司商品乘坐提升机时,因赵某自制的提升机钢绳断裂坠落致伤。薛镖于2010年4月20日向武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在对其受伤情况调查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认定其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武陟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维持了原工伤认定。公司仍不服,认为薛某为客户赵某搬运本公司销售的商品不是履行职务,即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向武陟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分歧】

本案是否应当认定工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薛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薛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立法精神,应认定为工伤。


游客,如果您要查看本帖隐藏内容请回复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分享淘帖 支持支持 反对反对
沙发
发表于 2012-12-29 11:15:44 | 只看该作者
应该认定为工伤。
板凳
发表于 2012-12-29 11:50:29 | 只看该作者
应该认定为工伤吧。

地板
发表于 2012-12-29 19:34:30 | 只看该作者
不错的案例分享,谢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常人(常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苏ICP备2021003978号-1  

GMT+8, 2024-5-16 21:17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