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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国有企业于2004年10月参加工伤保险。公司员工杨XX于2004年5月7日因工受到伤害,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六级伤残。工伤发生后,公司为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并报销了随后几年旧伤复发产生的各项医疗费用。事后,杨XX再未上班,公司出于同情,也既未要求其返岗,在其工伤停工留薪期和医疗期满后也未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允许其享受与在岗员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2009年,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2000余元。
2009年,西安市下发文件,提高了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杨XX找到公司,要求公司依照市劳动保障部门文件规定提高其伤残待遇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其14个月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旧伤复发住院所产生的医疗护理费。
但是公司认为,虽然当初未支付杨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公司全额支付了杨XX医疗费用和旧伤复发产生的医疗费用,公司为此也蒙受了很大损失,并且,杨XX自发生工伤以来没有工作却每月享受着与在岗员工同样的工资福利,其水平远远高于其六级伤残应享受的伤残津贴水平(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计算,2009年杨XX月伤残津贴不到1000元),因此公司不应当再提高其待遇,也不应当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杨XX医疗护理费的要求,公司认为其是个人为方便和享受需要,并非医疗机构要求,因此不予支付。
本期问题:
1、公司是否应当提高杨XX待遇?
2、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杨X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护理费?
3、公司可否停止其享受与在岗员工同样的工资福利,每月支付其伤残津贴?
4、公司可否与杨XX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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